02:综合新闻

观象台

价格游戏莫乱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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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彪

  “人生第一次吃这么贵的冰粉,150元两份。”近日,一女子发视频称,其在江苏苏州某景区买冰粉时,只看到商家标价牌上写着19.9元多少克,并没有注意计价单位,等商家加工完成称重后报价才反应过来,商家标价牌上的计价单位是250克,觉得有点坑。

  此事被称为“天价冰粉”事件,在网上快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认为,买卖是“愿打愿挨”的事,消费者要是觉得贵可以不买,况且,冰粉商家明码标价,是这位女士自己没看清,又想吃又嫌贵,太矫情了。也有网友表示,问题恰恰出现所谓的“明码标价”上:人们购买称重的商品习惯以500克或1000克为单位计价,而这个冰粉商家不按套路出牌,以250克为单位标注价格,还把价格数字写大、重量单位写小,若消费者没看清而以习惯认知判断,结账时会觉得商家报价超出预期——商家这样做,是处心积虑要误导消费者。

  商家是不是“处心积虑”误导消费者,可以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推断。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明码标价及价格欺诈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为此,《规定》就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

  如果商家标示价格信息不清晰,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判断,则可能构成价格欺诈。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存在“使人误解”的主观故意,使消费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列举了7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其中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现实交易场景中,消费者常会遇到上述两种价格欺诈行为,特别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的情形。经营者为凸显自身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优势,可能通过不标示或显著弱化标示的方式,故意隐瞒增加消费者负担或减损消费者利益的特殊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例如,某饭店宣称某菜品打8折销售,但消费者结账时才被告知须“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方可享受8折优惠。“天价冰粉”事件中,商家以人们并不习惯的单位计价,且将重量单位“缩小”,属于“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依据《规定》,其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有学者指出,明码标价是法定的形式性要求,其背后所传递的是实质性立法本义,无疑是要让消费者充分享有关于“价格和花费”的知情权。在“天价冰粉”事件中,商家自定非常规计价规则,让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误判,而基于冰粉经过加工不可退货的“常规”,当消费者明白其中有诈时已是骑虎难下。商家的操作,难免让人怀疑其有“挖坑”“作局”的故意。

  从立法初衷看,明码标价是要体现对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理应包含与价格挂钩的消费行为的“可预知”“可选择”“可终止”。法律对价格欺诈作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罚则,当然也是凸显这一目的。而这一目的之达成,既要依赖相关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也有赖于经营者知法、懂法、守法。切记,价格游戏不能玩,玩着玩着就把自己“玩坏”了。